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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生成逻辑与内在理路

陈绍辉、孙熙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4-02-0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

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生成逻辑与内在理路

作者简介

陈绍辉(1991—),男,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博雅博士后;孙熙国(1965—),男,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近代以降,正义理论的谱系主要存在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两大范式。在批判与超越的基础上,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生成逻辑先后经历了马克思青年时期对正义思想的追寻、对资产阶级正义理论的批判,再到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资本论》对正义的科学阐述的过程。在其内在理路上,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根基在于必须超越政治的、法律的领域而深入到社会的、经济的领域;马克思强调在普遍存在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的社会条件下空谈正义只会徒增共产主义运动的障碍,因此必须倡导真实的、科学的正义理论;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指出科学的正义理论及其实践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国家为基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

历史唯物主义; 正义; 资本论; 物质生产实践

投稿网址:http://journal.cueb.edu.cn(以下为全文推送)
自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发表,关于马克思主义有无正义思想,属于何种正义思想,以及马克思基于何种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形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论争。实际上,要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必须将其置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域中。马克思一生的“两大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理论,标志着人类哲学思维和经济理论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学界研究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必须坚持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总体性视域,秉持客观、科学的态度,挖掘和阐释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提炼蕴涵其中的精神实质和当代价值,这既是理论之需要,也是现实之必要。 
一、正义理论的谱系:历史唯物主义诞生之前诸种正义理论的范式及其进路
恩格斯指出,“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么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系统、深入研究正义理论,需要将其置于科学的历史视野中,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放大镜”下探究正义的本质及其方法进路。概括地讲,历史唯物主义诞生之前,正义的理论谱系主要存在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两大范式。其一,社会契约论范式。自近代市民社会和民族国家兴起,商品经济取代农业经济,人们之间的关系从“身份”走向“契约”,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呈现分化趋势,社会契约理论基本上主导着西方世界的正义理念。契约论思想家作别神学政治观,将社会契约论和“同意”概念作为论证政治合法性的工具,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及功利主义等方面来论证人的权利。契约论者反对神学政治观以自然法作为论证上帝意旨的理论前提,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体现正义的理性命令,上帝也要服从自然法的支配。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为正义寻找现实的社会基础,他们把正义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等正义问题。从历史来看,社会契约论改变了社会生活的自然本性和神学面目,以现代性的方式解释了政治国家的起源、确立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理论来源。社会契约论契合了近代西方国家的社会变革的时代精神和思想观念,对西方国家政治变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主导了这一时期人们的基本政治价值观,因而在人类历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但是,社会契约论有着难以克服的理论困难。社会契约论无论从其理论基础还是理论内容来看,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设。社会契约论的原初状态不是实际存在的,它将国家的产生视为一种主观约定,即自然状态解体下人们理性推理的一种审慎选择的结果,抹杀了国家的阶级本质,也不符合历史事实。而且,其理论指向缺乏政治证明,只是一种虚幻的道德论证。 其二,功利主义范式。十九世纪以来,社会契约论受到了功利主义的批判和诘难。正义的论证方式发生了急剧转型,由政治设计转向政治证明。以孟德斯鸠、托克维尔、贡斯当、休谟、伯克、边沁和穆勒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论者以建立在经验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功利”为理论武器、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对社会契约理论展开了经典性批判。功利主义论者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了正义的内涵是应该有效率、应当能够给社会全体成员带来最大福利的制度。在功利主义论者眼里,正义和人们利益是相连的,人们行为是建立在人类经验所认可的趋利避害和自我利益之追求的基础上的,当每个人都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因为“最大幸福原理”依赖于每个人的最大幸福之加总。国家的产生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国家的合法性也在于要提高人民的功利,这是所有制度安排和判断政治制度优劣的标准。实际上,功利主义学说对利己主义的充分肯定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工业化、机械化所导致的精神世界的贫乏、公共精神的缺失、“多数人的暴政”和“集体的平庸”等影响幸福实现的因素受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目的是论证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性,进而使政治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合法性的基础上,以保护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强烈影响力。然而,功利主义的根本缺陷是使制度本身只在一种纯粹工具性、技术性的意义上被估量,自由权利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伴随着功利主义观的广泛殖民,正义的终极性与神圣性销迹于公共生活领域。取而代之的是工具理性已由经济和技术领域不适当地侵入到价值领域,道德理性出现缺失,道德贫乏景象引人堪忧。失去了价值理性规制的政治领域演变成为政治技术操作,追求的只有政治领域的科学化与效率,如探讨民主的程序合法性、选票的机制合法性、选举手段的科学性等。政治科学大行其道,政治正义万马齐喑,两者成了不可公度的领域。在这价值祛魅的政治领域里,功利主义的政治主张实质是自由主义,正义与善仿佛成了渐行渐远的两端,政治美德被边缘化,政治正义精神被淹没,利益分配也将不可避免地走向不均和末路。 二、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出场:必须超越政治的、法律的领域而深入到社会的、经济的领域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在批判近代资产阶级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吸收人类思想史的精华,开辟了人类历史上正义理论的新境界。从时间线索来看,马克思对正义思想的追寻先后经历了人本主义正义观、对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和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的阐明等阶段。第一,人本主义正义观阶段。在青年时期,马克思曾经潜心研究古希腊史,写下七卷本的笔记,在其博士论文中通过论证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原子学说的差异,发现“自由意志”在原子脱离直线的偏斜运动中的作用,从而否定了宿命论,相信主体精神的绝对创造力,揭示了人类个体所固有的绝对自由与平等,极力推崇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间接抨击普鲁士毫无民主、自由的封建专制主义,为寻求人性的彻底解放和人类的最终幸福开始了普罗米修斯式的探索真理的道路。但是,这个时期的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尚处于人本主义的阶段,譬如,马克思曾浪漫地用诗歌表达自己对正义的向往:“我再也不能久居此地,不能留在这狭小贫瘠的故乡,神灵燃起我的激情,催我出征奔向远方。我必须投身于火热的生活,去伸张正义,除暴安良。”整体而言,青年马克思多次使用的“正义”概念,主要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合乎客观理性的——“上帝安排好的秩序”,无产阶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相对等的工资报酬的做法是合乎客观理性的,换言之这种要求是一种天经地义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二是合乎人类道义的——“人们安排好的秩序”,工人阶级通过付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工人阶级在道义上也完全有资格拿回被剥夺者剥夺走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但是,工人阶级的这种正义要求却被追求价值无限增殖的资产阶级污蔑为对“上帝和人们安排好的秩序”的反抗。在这里,正义被马克思潜隐地作了两重规定——合乎客观理性与合乎人类道义。第二,批判和超越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阶段。正是由于深受黑格尔对“绝对自由”渴望的影响,黑格尔成为马克思正义思想演进中的重要中介。黑格尔洞察到近代自由主义正义观念的深刻窘境:自由主义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颠覆了对人的传统理解,将人看作是独立于每一个他者的自足个体。这种原子式的个体在道德上的自主性,不仅因其自主而对立于自然,而且也因其自主无须求助于上帝、共同体,只须求援于理性。这样一来,政治与人的内在必然性跌落为外在必然性,社会转变为原子式的个人之间契约性的结合而已,国家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性实体,国家趋向世俗化,从而消弭了传统正义孜孜以求的崇高价值追求。黑格尔在对近代自由主义观念的反思中认识到市民社会中的社会联合只是利益的联合,它与“社会的人类”所要求的伦理关怀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克服,就无法追求人的完善;不追求人的完善,就等于认可了物役的合理性;而承认物役的合理性也就等于放弃人的自由,就会最终否定人的存在意义。“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基于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完全理性的体现。在现代性的补偿方案中,黑格尔陷入对国家的抽象肯定。他把国家作为真正的目的,作为神圣的终极关怀,且国家是真正的个别性,国家包容了一切,是绝对自由这个形而上精神的自我实现。同时,马克思并没有长期停留在对正义的空洞的幻想和抽象思索中,在为《莱茵报》撰稿过程中,他接触到社会现实和了解了普鲁士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尖锐的矛盾,产生了“关于什么样的国家才是正义”的思考,从而开始实现正义思想的转变。第三,将正义理论深入到社会的、经济的领域。马克思发觉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观中正义的“二律背反”,经过《莱茵报》时期的经验认识,《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历史确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批判,《德法年鉴》时期的哲学升华,正式得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即市民社会,因而确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命题。正是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使马克思找到了正义的实现力量,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实质不仅表现为制度和法律的合理性,而且表现为超越政治的、法律的领域而深入到社会的、经济的领域,这使得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始具雏形。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工人成为机器的附庸,丧失了人的本质;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实质是不平等的,其表面的分配正义具有片面性、虚伪性,所谓自由、平等体现的只是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出发,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呈现出鲜明的特征:正义不是固定的、永恒的、普遍的价值标准,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范畴,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看,正义的基本指涉是自由与平等,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反映着生产资料占有者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折射出政治发展的两种路向与价值领域的紧张关系,这正是正义生成和发挥价值规导作用的空间。“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正义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永恒的、普遍的正义,正义只存在于一个充满矛盾、也将必然充满矛盾的现实世界与理想境遇的夹缝中。在资本的世界里,自由的只是资本,只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只是商品交换的自由,而要实现真正的自由、民主、平等就必须推翻物质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消灭私有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最广泛、最真实的正义。 三、正义理论的批判与建构: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性基础上建构科学社会主义正义理论
随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系统地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这是历史活动的第一个前提。自此,人类历史上的正义思想才第一次有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指出正义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由特定物质生产力水平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对政治上层建筑及其权力运行所做出的价值评价。在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实现了与西方正义理念中“‘给每个人以应得’为标准的、从观念到观念的价值探索”范式的决裂 ,深入到以往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所忽视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活动。“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澄清正义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物质生产实践,阐明社会进步方向在于坚持无产阶级革命。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正义理论的基石,也是通往真正的正义的正确道路。马克思通过批判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澄清了正义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物质生产实践。马克思曾指出,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代表人——克利盖作为一个预言家,因而也就必然作为埃萨伊秘密同盟——“正义同盟”的代表发言。因此,既然克利盖不是代表“被压迫者”发言,他就是为了“正义”发言,不过这种正义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正义同盟”的正义。克利盖不仅欺骗自己,而且也欺骗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无情地揭露克利盖盗用“正义”歪曲共产主义的卑劣行径:克利盖主张用超阶级的人性、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法来共建“爱的村镇”,同时他利用“正义者同盟”四处兜售“爱的宗教”,号召广大无产阶级通过“博爱”来代替阶级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坚决驳斥,并称克利盖将共产主义污名化、庸俗化的言论是“丑角式的妄言”。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拒斥作为人类社会基本价值的正义,相反,他们正是基于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在肯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进步性的同时痛斥其非正义的本质,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中阐述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发展规律,擘画了既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又符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正义图景——共产主义社会。第二,批判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的正义理论,倡导和建构真正的、科学的正义原则。19世纪60年代后期,社会主义运动面临着无政府主义腐蚀工人阶级队伍的危险,《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纲领》指出:“正义本身,按照这个词的最合乎人性、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无非是所谓否定的和过渡性的思想”。显然,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所遵循的正义原则还停留在相当抽象的水平,他们幻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一种符合人道的、符合正义的充满博爱、平等自由的共同体,在那里没有国家的压迫、没有资本的压榨和黑恶势力的欺凌。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的正义理论错误有三:其一,企图用抽象的人道作为革命目标——同盟幻想通过直接摧毁国家建立符合人道的理想社会;其二,将无政府状态奉为正义的充分体现;其三,企图用模糊的政治立场争取大多数人的政治认同。事实上,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宣扬的共同体既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过度夸大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认为取消国家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因此,这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在思想上将扰乱无产阶级的革命意志与奋斗目标,必须警惕并予以清除。 
第三,强调如果无产阶级革命空谈正义与博爱等概念 ,就有将革命引入歧途的危险。马克思指出,“在阶级斗争被当做一种不快意的‘粗野的’事情放到一边去的地方,当做社会主义的基础留下来的就只是‘真正的博爱’和关于‘正义’的空话。”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恪守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以他们所处的和正在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为中心,强调无产阶级革命的现实性与科学性,主张以明确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等作为工人阶级革命的目标,而不是以超阶级的博爱、普遍的正义等空洞的政治口号。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具体的革命方案提出了两点对策: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以明确的、“带来真正的启蒙因素”的理论作为思想纲领。工人阶级的革命曾经深受鲍威尔、拉萨尔、蒲鲁东、巴枯宁等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造成了破坏性的后果,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思想本身的不彻底性与模糊性,“只有把领会得很肤浅的社会主义思想和这些先生们从大学或其他什么地方搬来的各种理论观点调和起来的企图;所有这些观点一个比一个更糊涂,这是因为德国哲学的残余现在正处于腐朽的过程。”只有科学的理论才能促进无产阶级的革命和建设进程,而科学的理论必须自身是明晰的、为现实运动带来真正的启蒙的因素。另一方面,共产党必须无条件掌握无产阶级世界观,并且时刻注意清除队伍中的落后思想。共产党之所以不同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性质的政党,就在于以最广大的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奋斗目标,以崇高的价值理想、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广泛而真实的民主为特征。这就必然要求无产阶级政党及其成员以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目标,自觉抵制、清除落后思想及其残余,以勇于内在的自我革命为要求,奋力推进外在的社会革命。综上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用矛盾分析法来阐明正义问题:一方面,关于正义本身,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反对正义,他们极力驳斥的是在逻辑上抽象的、在现实中无效的、在政治上浪漫的、在实践中有殆的民主主义者口中的“正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运动之所以在欧洲惨败,是因为以蒲鲁东、巴枯宁等为代表的思想家幻想以“纸上”的“空洞的言辞和美好的意愿”来代替“战场上”的武装斗争和流血冲突,企图用“漂亮话和柔情蜜意”来宣扬欧洲各民族团结友爱的福音,这种“沉溺于幻象”的正义自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无法接受并极力反对的。另一方面,关于正义的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正义不是既成的,而是生成的,只有能够实现的正义才是真实的正义,因此考察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统治是否正义,不能从人们的头脑出发去做主观评判,而必须将正义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现实中,从物质生产实践的发展和变革中出发,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进程中逐步推进正义的实现。 四、正义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国家为基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在写作《资本论》等著作长达四十年之久的历程中,马克思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进行批判,指明人类社会发展的科学道路在于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进而逐步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对深藏在资本主义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的秘密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揭示,批判了亚当·斯密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的谬误,发现了价值增殖的秘密——劳动是一切价值的酵母,在此意义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社会生产与等价交换在表面上是基于市场交换双方平等的买卖自由、意思自治,实际上是贯穿于生产的无秩序、交换的不平等、分配的不合理、消费的畸形化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始终的违背经济发展运行规律的,背离人的生存状态之本真愿景的虚假的、异化的统治,由此马克思建构了政治正义的物质前提——生产方式正义。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本质的基础上揭露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正义、平等、人权等一系列概念的虚伪性。马克思指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国家政治权力不可能实现统治阶级所宣称的“超阶级”“全社会”的属性,反而只会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并形成日益尖锐对立的两大阶级,“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协调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根据,于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被揭穿: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由此可见,正义并非一直是虚假的,它只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土壤内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一种真实的正义、科学的正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土壤中,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这种科学的正义内在地有着多重内涵:第一,在政治方面,无产阶级专政将彻底打破以往一切剥削统治的不正义的因素,由对物的管理代替对人的统治,政治权力的获得、运行以及归宿将会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在经济方面,人们自由地从事生产与创作,劳动成为第一需求而不是被迫谋生的手段,分配上将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与以往的不公平分配彻底决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将会按生产力发展阶段逐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第三,在社会交往方面,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由于铲除了市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利益对立和财富分化状况,人们的道德文化素质大幅度提高,人们的交往也必将更加和谐有序、充满友爱与活力。科学社会主义正义理论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是体现在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历史实践进程之中。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无产阶级政权的伟大尝试——巴黎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场人类历史上首次进行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伟大革命尽管只存在了72天,但是它却为后世广大地区被压迫民族和地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积累了光辉的经验。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在尊重无产阶级解放斗争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扬了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尤其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在政治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彰显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这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用人民当家做主代替资产阶级政治国家中的少数人(资本家)的民主。在私有制社会中,不论是奴隶制大帝国、封建国家,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国,都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都深深地打上了由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被压迫的阶级烙印。不可否认,近代以来以自由、平等、博爱、人权为口号的资产阶级革命客观上促进了推翻地主阶级专制、摆脱封建人身依赖关系的进程,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是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普遍确立,资本统治秩序逐步加强直至上升为最高主宰,一种新的、更抽象、反动的专制制度彻底形成——资本专制,在这种统治秩序中,自由、民主、人权等概念成为资产阶级的专属特权,广大的无产阶级生活在物质丰裕海洋上日渐贫困的孤岛上,他们拥有的只是“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并且“自由得一无所有”;在政治上,资产阶级允诺给无产阶级的所谓的权利、平等和民主却被蒸发为抽象的存在,金主取代民主,资本干预选举、利益集团绑架公共意志等现象频发,因此,经济上的不平等、政治上的不平等使得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激化,而能够彻底解决这种不平等、不正义的道路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第二,用“廉价政府”取代腐败政府。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通常把腐败称作为政治之癌,他们一般认为正如人类无法消灭癌症,政府也是无法根除腐败的,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甚至宣称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诚然,这种强调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与制约的思想客观上缓和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政府廉洁程度的提升。但是,资产阶级政府无法根除腐败现象,原因在于在资本主义政治国家中,政府权力是资本的衍生品,腐败属于制度性的腐败,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之上的政治国家是无法从从根本上摆脱资本的裹挟的,也不能代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利益。然而,巴黎公社的政治性质完全不同,它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之上,为组织“廉价政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根基,即使社会主义政权中存在部分腐败现象,但是这属于人性(勤务员个人性质)的腐败而非制度性的腐败,这就为真正实现廉价政府、清明政治创设了制度保障。第三,用“议行合一”代替资产阶级政治的议行分离或清谈馆性质的立法机关。资产阶级政府为了体现所谓的民主,通常在立法机关或议事机关进行旷日持久的论争,通常会出现巨大的意见分歧。但是,巴黎公社创制了一种高效、简洁的政治治理方案,“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这样一来,巴黎公社摆脱了官僚作风、空谈习气与懒政现象,政府组织之间交叉重叠、臃肿低效的局面被打破,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传达与真正保障,同时这也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内部组织架构树立了典范,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政治智慧。第四,用人民监督来克服政治权力的异化。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看,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本体论意义上,政治国家只是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特殊机关,其存在和延续是为了保障社会共同利益,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原本脱胎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国家却逐渐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从社会的公仆摇身变为社会的主人,这种角色的转变实质上是政治权力的异化,即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反客为主成为管理、甚至奴役人民的工具,这也是历史上一切剥削政权的本质。但是,巴黎公社的实践第一次打破了人类历史上延续几千年的剥削统治和政治权力被异化的现象,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真正保障人民民主和社会正义。人类社会史上的伟大尝试、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实践形式——巴黎公社所践行的人民至上、民主反腐、廉价政府、人民监督等多重正义内涵依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表征着人类历史发展前进的正确方向。 五、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中国逻辑与实践理路
从实践来看,切实维护和实现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正义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和治国理政的逻辑主线,渗透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本质要求中,展现在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的政治实践中,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着力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以正义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塑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价值表达与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灵魂,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之美,与资本主义正义理论及其实践有本质区别。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基,它从根本上克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阶级对立、贫富分化、金钱至上等与正义背道而驰的现象。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政治权力具有经济基础的坚实保障,从而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正义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关系,它既鼓励劳动、鼓励创造,又注重防止两极分化,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实现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为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供了保障。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使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平等关系,破除经济利益藩篱,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当代中国的政治正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正义旨趣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遵循权利优先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合理补偿和调剂原则等,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大力改善民生,因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当代中国正义的实践理路。在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树立合理的正义理念,才能使公共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规范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有效协调各种利益纷争,扭转道德失范现象,使经济的发展真正能够实现为了人的最高目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灵魂是保障人民利益,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基础,是正义的集中体现和最坚实可靠的根基。其三,值得警惕的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大量散布所谓的“去政治化”“价值中立”“价值无涉”等论调,似乎正义等价值理性问题不重要,企图迷惑人心,转移人们的注意力,从而达到对中国实施“和平演变”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大肆鼓噪所谓的“全球正义”“人权高于主权”“普世价值”等,其实质是推行霸权主义及其意识形态,企图控制和主宰整个世界。对此,一定要认清资本主义正义观的真面目。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为根本价值遵循,才能真正戳破资本主义“普世价值”的幻象,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理性和价值性,切实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使中华民族以更加伟岸的身姿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综上所述,“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不是欲在现实的政治秩序内实现正义的终极理想,而是把实现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人类所追求的最高境界的正义。超越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具有彻底性和优越性,同时也具有现实性。共产主义并不是“乌托邦”,共产主义就在实践中,就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 (全文刊发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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